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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登记时有关审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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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审批工作均有一些规定,所以就审批问题很难作出全面的答复。就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变更登记的审批工作主要执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相关链接  
· 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07年11月19—23日)
· 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07年11月26—30日)
· 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07年12月11日)
· 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07年12月10日)
· 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07年12月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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