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工商机关自《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依照该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垄断专项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专项执法频出重拳
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以开展反垄断专项执法工作为重点,先后对社会反映强烈、限制竞争行为严重、问题较多的电信、邮政、保险、供电、供水、供气、旅游、铁路等行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1999年到2001年,国家工商局连续3年组织全系统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有重点、有步骤的专项整治,明确把开展重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以及破除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作为整顿内容和工作重点。2001年2月,国家工商局与国家经贸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辽宁省大洼县啤酒市场的地区封锁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同年对发生在安徽省某县化肥市场的地区封锁行为以及湖北省某市实行啤酒市场地区封锁的做法提出整治意见。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地加大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酒类、化肥、烟草等行业的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行为。
2003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又连续5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反垄断专项执法,共查处行业垄断案件4700多件,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保险、银行、石油、石化、烟草、盐业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制止和查处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等行政性垄断行为和案件465件,反垄断专项执法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查大要案敢于碰硬
近年来,各地工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面对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敢于硬碰硬,大要案件领导亲自抓。
由于查处反垄断案件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一些政府部门往往出面说情,个别公用企业还摆出“老大”架子不理不睬,很多经营者和消费者又怕得罪“老大”,不敢作证。针对这些问题,工商执法人员顶住压力,大胆执法,同时积极争取当地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很快查处了一批限制公平竞争、行业垄断的大案。
随着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和执法经验的积累,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领域也在不断拓宽,对经济性垄断行为高度关注并开展了相关案件的调查工作。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对在华跨国公司市场竞争状况及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调研,并发布调研报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及相关企业的投诉,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对某跨国公司涉嫌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处理意见;2006年对某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捆绑销售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该公司提出了行政告诫;2004年至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积极参与了对国际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涉嫌价格垄断、损害国际海运市场秩序行为的调查。一些省市的工商部门也依据本地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卡特尔协议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
推动零供关系法治化
200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6部委联合发布实施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大型超市等零售商滥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对中小供应商滥收费用等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了整顿,规范零售业竞争行为。
2007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分别在北京、浙江召开了工商部门和有关企业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制定了贯彻执行该《办法》的具体意见,明确了工商机关的职责和执法中要注意把握的问题。同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全国14个省区市工商局召开座谈会,交流各地贯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情况、查处案件以及执法工作,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大型超市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随后,各地工商机关查处了几十起大型超市等零售商滥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对中小供应商滥收费用等不公平交易行为案件,对规范零售业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8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组织召开了在京大型零售商代表座谈会,就《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及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等问题进行研讨。
反垄断执法稳步推进
为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的指导,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对涉及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烟草、石油、石化、铁路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等问题做出答复,共制定下发了35个有关规制垄断行为的行政解释,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从2003年开始,国家工商总局每年都安排专题调研,了解反垄断执法情况,为反垄断立法提供可行的建议。《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其对策》、《竞争执法主体多元化现状、问题及建议》、《超市收取“进场费”问题及对策》、《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有关问题》等课题研究报告,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2004年到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派人参加国务院反垄断法审查小组工作,积极参与《反垄断法(送审稿)》审查、修订,根据实际执法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派人参加《反垄断法(审议稿)》的一审、二审和三审工作,积极配合推进《反垄断法》出台。《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及时制定了《关于做好〈反垄断法〉实施准备工作的意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方式,积极组织指导四川、福建、湖北等省工商局开展《反垄断法》学习和培训;关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建设,积极参与《反垄断法》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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