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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追求公正和谐,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2007-04-04
www.saic.gov.cn      【字体: 】    文档来源: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

复议工作交流会材料

 

以人为本、追求公正和谐,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二月)

 

一、20042006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市局)作为复议机关的案件情况。

20042006,市局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63件。其中涉及行政处罚83件,占51%;行政强制措施29件,占18%;行政许可18件,占11%;请求履行法定职责24件,占15%;其它类9件,占6%(见表一)。受理案件共137件,受理率为84%,在受理的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76件,占56%;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2件,占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1件,占1%;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件,占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3件,占2%;申请人撤回申请49件,占36%;其他4件,占2%(见表二)。

表一:20042006年市局作为复议机关的案件类型分布表

案件类型

年份

案件总数

行政处罚

强制措施

行政许可

履行法定职责

其他

2004

75

40

66

37

0

0

2005

46

36

36

21

1

0

2006

42

35

34

18

1

1

合计

163

137

136

76

2

1

表二:2004-2006年市局作为复议机关的案件审结结果分布表

数量

年份

收案

受理

审结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撤回申请

其他

2004

75

66

66

37

0

0

0

3

23

3

2005

46

36

36

21

1

0

0

0

14

0

2006

42

35

34

18

1

1

1

0

12

1

合计

163

137

136

76

2

1

1

3

49

4

2.市局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情况。

2004年至2006,市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共有47件。其中涉及行政处罚5件,占19%;行政许可11件,占41%;请求履行法定职责7件,占26%;名称争议2件,占7%;信息公开2件,占7%(见表三)。受理案件共27件,不予受理20件。在受理的案件中,维持14件,占52%;撤销1件,占4%;终止6件,占2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件1件,占4%;未结5件,占18%。(见表四)

表三:2004-2006年市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类型分布表

案件类型

年份

总数

受理

行政处罚

名称争议

行政许可

履行法定职责

信息公开

2004

2

2

2

0

0

0

0

2005

21

7

1

0

2

4

0

2006

24

18

2

2

9

3

2

合计

47

27

5

2

11

7

2

表四:2004-2006年市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审结结果分布表

复议结果

年份

总数

不予受理

维持

终止

撤销

责令履行

未结

2004

2

0

1

1

0

0

0

2005

21

14

3

2

1

1

0

2006

24

6

10

3

0

0

5

合计

47

20

14

6

1

1

5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数量上看,市局作为复议机关的案件呈下降趋势,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从全市的范围看,案件总数基本持平。

2006年公司法实施之前,公司类登记机关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绝大多数企业登记在市局,尽管具体登记行为委托分局操作,但名义上的被申请人仍为市局。因此,只要是针对公司登记行为提出的申请,基本上是市局作为被申请人。这三年来公司登记类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不断增多,导致市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的增多。随着200611日《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分局成为公司登记机关,复议案件的分布情况又将发生一些变化,市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将会明显下降。

2.从案件内容来看,呈现出“两增多”的特征。

一是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增多。从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案件扩展到行政登记、行政奖励、信息公开、名称争议处理、信访答复等。且涉案的某一大类行政行为也不断细化,如登记类案件中不服章程备案,不服企业迁入、迁出案,如不履行职责案件中的不服不恰当履行职责案。二是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的疑难案件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特别登记类案件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重叠交叉,处罚类案件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重叠交叉。

3.从案件的处理结果看,呈现出“一高一低”的特征。

“一高”是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比例居高不下。这三年来的平均的撤回率达到34%(包括被复议案件)。这一方面说明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难度越来越高。在合法性的判断上,在各方利益的平衡上,也越来越难,只有通过协调,行政争议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说明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尚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大多是由于原有的行政行为有所不足,通过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的沟通协调,由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才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