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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化电子商务监管执法
2008-04-10
www.saic.gov.cn      【字体: 】    文档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中国工商报

 

  北京市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网上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仅去年以来,北京市工商局就查处涉网违法案件619件,案件性质涉及奥标侵权、违法广告、电信服务等方面。

  去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涉及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制定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条例》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准入原则,建立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主体信息公示制度,赋予了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管理责任和义务。北京市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该《条例》,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街道、社区工作站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该《条例》,努力让相关经营者知法懂法,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各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职能,积极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

  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切实加强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网上交易秩序。首先是采取措施,依法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目前,互联网网上交易已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网上交易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对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真研究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网上交易所具有的特点,提高技术手段的应用水平,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依法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其次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充分运用电子商务监控系统,加强对辖区内利用互联网从事医药、保健、购物、广告、知识产权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网站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网上无照经营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特有的标志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行为、侵犯他人对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广告行为、使用虚假电子邮件地址在发送人身份或信息来源等方面误导其他交易人行为、发布虚假商业信息或在发布的商业信息中含有诽谤等内容行为、网上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摘自《中国工商报》2008.4.2.郭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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