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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洋品牌在华定价水分高 深层原因在于跨国公司搞垄断
2008-04-10
www.saic.gov.cn      【字体: 】    文档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中国工商报

 

  同样的商品,同一时间,在国内定的价格比国外高出一截,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不是秘密。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近日的一项调查表明,这一现象被列为公众最反感的跨国公司行为,涉及汽车、化妆品、食品、机械设备、软件等行业。为何会存在这些差价?有关专家认为,深层次原因在于跨国公司在内地的垄断。

  四类商品差价调查

  调查表明,有四类洋品牌在中国定价明显高出在其他国家的定价。这四类产品为:

  电脑:一向以高品质标榜自己的跨国IT品牌产品价格,很多都以两张面孔示人,包括戴尔、惠普等,在华定价都比境外高10%,最高可达50%

  雪糕:哈根达斯、DQ等高档品牌冰激凌在美国超市售价仅为几美元,在中国专卖店要卖到数十元甚至是上百元。

  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在华定价均高于其他非原产地国家或地区,而且一些在我国生产的合资品牌定价也普遍高于欧美国家。同样的进口商品,中国香港销售的价格大概是内地售价的70%

  汽车:部分以进口形式销售的高档品牌车在国内价格高高在上,甚至高出境外一倍以上。

  笔者通过走访港澳和内地市场后发现,跨国IT品牌产品的定价在内地普遍较高差价大都在10%20%,最高可达50%。如索尼、佳能等单反数码相机,即使在中国港澳的售价也普遍比内地的要便宜10%以上,而一些高端日系、美系笔记本电脑定价,境外市场已比中国内地市场低15%~20%,更有个别品牌电脑的定价相差超过万元。

  跨国企业入华就变质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冯胜平分析认为:部分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不是用他们先进的国际惯例影响和改变中国企业的行为向良性转变,而是迅速让自身异化;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取市场,而是靠行贿搞公关,摆平政府或领导。他举例说,有些与政府官员亲近的人员获得其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后,便在内地制定高价垄断销售。

  此外,一些跨国公司为维持其产品独有、市场独大,严格执行区域销售差异策略,实施区域配额进行控制。各地区由于运费、劳动力价格不同,产品成本会有差异,其终端销售价格自然有所不同。不过,中国境内外相同产品价格的这种差异体现得不同寻常,冯胜平说,中国市场大,需求相对较多,但供应的产品数量少,造成了价格相对较高,特别是一些软件等高端技术产品。

  营销体系也是特制

  冯胜平认为,跨国品牌定价差异,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垄断。据了解,我国一些地区政府部门在引进这些跨国公司之初,给予了跨国公司许多超国民待遇。目前,世界上多个国家、地区均已制定《反垄断法》,相比之下,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得有点晚了。

  另外,跨国品牌也利用了中国消费者对洋品牌的崇拜心理。一位营销专家认为,由于跨国大品牌在质量、服务等方面相对领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消费者滋生了一种崇洋心态。跨国品牌正是利用中国消费者这种心态,制定了有别于其他地区的营销体系,目的是在发展中国家争取利润最大化。

  内销权的秘密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跨国化妆品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不能单纯从数字对比上看化妆品的价格差,化妆品的定价是根据每个市场的成本决定的。比如在中国,化妆品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等,因此价格对比其他零关税国家和地区会比较高。据相关规定,国外生产的电子产品若通过正常渠道进入中国内地市场销售,需缴纳30%的关税以及17%的增值税。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只对没有内销权的跨国企业有约束。根据法规,如果产品是在中国制造,但是该企业没有内销权,要在国内销售,手续上必须通过出口转内销,此类产品则需缴纳30%的关税以及17%的增值税。但事实上,目前很多跨国IT公司早就通过在中国设立工厂的方式取得了在中国市场的内销权,其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不存在高额关税问题。

  另一名不愿具名的跨国公司广州办事处负责人告诉笔者,其产品全球价格尽管各不相同,但一般是针对当地成本、市场承受能力而定的。对于我们来说,中国是一个很大的市场,谁都不想失去。因此,根本不可能盲目定高价。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公司相关负责人称:麦当劳广州销售的产品95%以上是国内生产,产品价格是根据当地情况,根据原料价格、劳动力价格、物流成本等制定的。

  区别定价令水货横行

  跨国企业的产品对中国消费者制定更高的价格,直接导致水货泛滥,为水货走私商留下了巨大的利润空间。据悉,国内市场有不少水货产品逃避正常关税并赢利。

  在跨国企业的国内高定价政策下,水货商成为消费者购买便宜跨国企业产品的主要渠道。尽管不排除部分产品为原厂正货,但由于很多跨国公司对在境外购买的产品不提供售后服务,无疑使购买便宜跨国企业产品的消费者风险大大增加。另外,不少奸商以改装的次货冒充水货产品,增加了许多消费陷阱。(摘自《中国工商报》2008.4.2.凌慧珊 邓雪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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