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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2006-03-16
www.saic.gov.cn      【字体: 】    文档来源: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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