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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8号
2006-01-30
www.saic.gov.cn      【字体: 】    文档来源: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局长:王众孚
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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