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局长:王众孚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