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07】90号
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依法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和完善汽车销售服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市场规范管理”一栏中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汽车市场 通知
抄送: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