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依法作出裁决。主要职责是: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进行审理;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事业)70人。现有人员70人,其中主任1名,巡视员1名,副主任2名,处长6名,副处长17名。
根据上述职责,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8个职能处: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