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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情况简介
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裁决。在案件审理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研究拟定与商标评审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案件审理标准,参与并承担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有关工作。
商标评审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企业(及其有关民事主体)确认商标权利工作的重要环节。商标评审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和监督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商标授权的公平、公开与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表明,商标评审程序设立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仅仅纠正商标申请、审查和注册过程中的工作疏漏,而且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紧密的结合,已成为我国商标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机构编制
人员编制70人。现有人员70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巡视员1名,处长9名,副处长17名。
下设9个处: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法律事务处和六个案件审理处。
二、职能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