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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06年03月16日 来源: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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