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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09年05月27日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6、营业单位公章;

    7、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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