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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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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所列《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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