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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分割市场 名为自律实为垄断 工商机关第一起予以行政处罚垄断案件结案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1年01月26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凝土委员会)和当地5家混凝土企业被江苏省工商局处罚。对于《反垄断法》施行后全国工商机关第一起予以行政处罚的垄断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高度重视,对江苏省工商局精心组织、准确定性、高效结案的查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企业投诉垄断协议

  2009年6月,江苏省连云港工商局接到施工企业举报,称该市混凝土委员会组织市内16家混凝土企业签订协议,规定会员未经许可不得自行与施工方订立混凝土销售合同,致使其正在施工的连云港旅游大厦、国际会议中心、朝阳小区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因无预拌混凝土而被迫停工。投诉的企业认为,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签订的协议严重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工商部门查处。

  连云港工商局接到投诉非常重视,在初步核查认定混凝土委员会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后,迅速将情况向江苏省工商局汇报。江苏省工商局核查后,组织执法人员收集、固定涉嫌违法的关键证据,形成正式意见,并书面请示国家工商总局。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及时研讨,认定这是一起涉嫌通过签订垄断协议的限制竞争案,授权江苏省工商局立案调查。

  “行业自律”实为垄断

  得到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授权,江苏省工商局迅速立案。

  江苏省工商局从全省竞争执法机构中抽调10名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负责案件查处工作。专案组在对混凝土委员会和18家混凝土企业深入调查后,第一时间获取了《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混凝土委员会关于工程分配的会议纪要,拿到了关键证据。专案组执法人员先后走访了20余个施工工地,通过调查,获得了垄断协议限制施工方自由选择权以及协议对供料价格造成影响的证据。经过200多天的日夜奋战,专案组共收集各类证据150余件,基本掌握了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签订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的违法事实。

  专案组调查发现,2009年3月3日,混凝土委员会组织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等16家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以下简称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混凝土委员会和16家企业约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以此确定各会员企业的市场份额,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企业在混凝土委员会所占工程数量的比例;明确市场划分原则,即“市区的砼市场原则上按东西区域、就近安排来划分”;会员企业以设备得分为标准,交纳15万元至30万元的保证金;会员企业销售合同必须到混凝土委员会备案,没有到混凝土委员会备案的企业视为违约,予以处罚;会员企业不配合混凝土委员会检查的,每次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

  行业自律条款及相关处罚规定订立后,混凝土委员会即着手实施。2009年3月17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上报每日工程量;3月21日,要求成员单位将在建工程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保障协议的实施,混凝土委员会还多次组织对成员单位进行检查,并对其认定的违规企业以“误接其他成员单位工程”和“漏报工程量”等理由处罚。

  在江苏省工商局立案调查前,混凝土委员会数次召开会议,商讨有关运作、合同备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违约单位处罚等事项,组织协议的实施。

  此次查处意义重大

  江苏省工商局专案组调查后认定,混凝土委员会各会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作为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但其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行业自律条款,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

  在案件调查中,混凝土委员会能够及时反映行业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最终,江苏省工商局责令混凝土委员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对与混凝土委员会签订垄断协议的16家企业,江苏省工商局认定,16家企业达成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鉴于这些会员企业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江苏省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中5家企业予以处罚。

  《反垄断法》施行已经两年多了,作为工商系统办结的第一起行政处罚垄断案件,该案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宁望鲁认为,该案在打破地方封锁、打击分割市场行为等方面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这也是工商机关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大举措。江苏省工商局在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下依法查处此案,不论是前期调查取证,还是后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非常出色,为全国工商机关查处垄断案件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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