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动态 监管执法 服务发展 组织机构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业务办理 公众服务 公众互动
服务导航 总局要闻 | 图片报道 | 司局工作 | 地方动态 | 主要职责 | 领导活动 | 国际交流 | 重要发布 | 公告公示 | 行政许可 | 统计资料 | 专题报道 |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 场景指引 | 表格下载 | 网上登记 | 企业年检 | 商标申请 | 商标查询 | 公众调查 | 公众留言 | 在线访谈 | 政务监督 | 司局频道 | 12315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要发布>联合发文>文件>企业注册局
 
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2年01月06日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文件
银发〔2011〕301号
 
 

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链接
   
   

 

E-mail 推荐 建议提交 打印本页 【字体:
  相关链接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邮政编码:100820  
  技术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