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名: 密码:
关键字:
   English
    首页 > > 政策法规 >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7-11-05
www.saic.gov.cn      【字体: 】    文档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公字2007220

 

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

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

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7]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总局  印)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链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 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 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 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工商公字【2008】7号)
· 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工商公字【200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旧版回顾 | 关于我们 | 相关链接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100820
国家工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