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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宽执法领域 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序开展 |
| 200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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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saic.gov.cn 【字体:大 中 小】 文档来源:中国工商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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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工商机关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不断拓宽执法领域,挖掘执法深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上海:拓宽执法领域
挖掘执法深度
2007年,上海市工商机关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注意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寻求突破口,以公权力大、公益性强的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加强对医药、建筑等商业贿赂易发行业和领域的监督管理,紧紧抓住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几个重点环节逐一突破,在立足工商职能的基础上注重拓宽执法领域,挖掘执法深度。据统计,2007年上海市工商机关共新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65件,新办结案件173件,罚没总额3840余万元,同比皆有较大幅度增长,有序推进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抓准抓狠抓典型
依法查处案件,既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必须突出的一个重点,也是检验工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上海市工商局注重提高发现案件、查处案件的成功率和准确性,重视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以及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组织力量对线索认真排查,确定查处的重点目标和方向。
在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中,办案人员原本是根据外省工商局来函要求,到当事人处协查某公司一批进口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然而在调查中,当事人向外支付巨额策划费的现象,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根据此线索,执法人员深入调查,清除了产品销售对象与受贿者相割裂、奖金发放采用体外操作、做假账规避检查等障碍,查清了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洋酒的违法事实。
针对目前商业贿赂的表现特点及成因,上海市工商局围绕阶段性社会热点,注重对症下药,对公权力大、公益性强的主体,对医药及建筑等商业贿赂易发行业和经营行为保持密切关注,重点打击不正当利益进入小金库、个人腰包及利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等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这种抓准、抓狠、抓典型的工作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切实成效。
深挖细查破难题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得是否深入,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上海市工商局在抓面上治理的同时,尤其关注执法重点的把握,并在抓住重点的前提下,对相关案件进行深挖细查。同时,把着力解决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面临的市场监管深层次矛盾作为抓手,积极探索科学监管、科学执法的新方法、新路子,坚决通过执法来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虹口工商分局查处的上海某图书有限公司为了拉拢客户,在正常业务结算之外,账外暗中支付几家图书馆现金回扣9万余元的案件,首次将公共图书馆等事业单位主体纳入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对象,拓展了工商机关的执法领域,打破了行业潜规则,在图书批售行业以及公共图书馆行业产生较大震动,体现了“查处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执法目的。
形成整体治理合力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工作。上海市工商局将该项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在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的同时,上海市各级工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主动进行纵向、横向的协调沟通,以取得各方面的支持,通过齐抓共管,形成治理商业贿赂合力。
徐汇工商分局查办的某喷码机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中,当事人作为从事设备、耗材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客户遍布全国,但在销售过程中假借“装机费”、“检测费”等名义,向促成交易的购买方的相关个人进行贿赂。徐汇工商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2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线索即来源于一次协查。面对当事人庞大的销售网络,承办人员打破常规的取证模式,充分利用执法资源,积极寻求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掌握了受贿人个人账户的信息及资金往来状况,获取了受贿人接受贿赂的确凿证据,为案件的成功查办打下了重要基础。
山东:落实“四项制度”
实现“两个突破”
去年以来,山东省工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拓展治理领域,加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扎实全面地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2007年,山东省工商机关共立案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277件,涉案金额7357.2万元,在一些领域和行业取得了新的突破,案件涉及除证券期货、体育外的所有领域。
抓好重点领域和办案地域
去年,山东省各级工商机关在继续落实重点领域分工突破、办案情况定期通报、重点案件督办、年终考核激励“四项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查处案件涉案领域窄、部分县级局办案少等问题,采取得力措施,抓后进促平衡,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在各县区全面展开,并将实现重点领域和办案地域“两个突破”的目标与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
德州齐河县工商局2006年度未办理一件商业贿赂案件,去年3月份山东省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后,德州市工商局调整了齐河县工商局领导班子,并选拔了一批经验丰富、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办案队伍。2007年,齐河县工商局共查结案件8件,实现了零的突破,并带动了德州市工商局办案工作的全面突破。目前,山东省已彻底消除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空白县。
为突破尚未介入的领域,各地工商局根据本地实际,从选取的领域和行业中的社会热点问题入手,开展专题调研,掌握这些行业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易发环节、重点岗位等信息,以此作为案件突破口,集中人力、物力予以查处。菏泽市工商局通过采取“选定监管领域、选定办案人员、选定联合执法部门、选定检查环节和选定是否请求督办”等5项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电信、金融、煤矿开发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实施了重点突破,查办房地产开发领域案件11件、中介机构8件、电信8件、金融3件、煤矿开发1件,填补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上述领域的空白。对难以介入、查处有阻力的案件,去年山东省工商局继续实施挂牌督办,先后督办商业贿赂案件31件,领域涉及公用企业、房地产开发、产权交易、土地转让、环境监测等。
妥善处理“三个关系”
在工作中,山东省各级工商机关注重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确保达到“既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又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
一是妥善处理治理商业贿赂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各级工商机关始终坚持把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社会大局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服务与执法并重,教育与规范先行。烟台市工商局在办案过程中,全面推行了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建议、行政询访四类指导制度,实现了以“罚教并举、以教为主”为宗旨的规范化行政、服务化监管与人性化执法的统一。
二是妥善处理查处案件与普法教育的关系。山东省各级工商机关坚持查处违法、宣传法规、规范行为“三管齐下”,将普法教育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山东省工商局利用省纠风办组织的“阳光政务热线”及有关媒体进行商业贿赂专题宣传报道,宣传有关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选择、有侧重地曝光典型案例。同时,省工商局还派人到10多个行业或单位进行普法宣讲,提高他们认知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能力。
三是妥善处理集中治理与常抓不懈的关系。在集中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山东省各级工商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分级监管和属地监管双轨制,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有商业贿赂行为等不良记录的经营者,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监管系统,作为评价其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商业贿赂易发、多发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管,逐步形成了防治商业贿赂、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综合监管体系。
统一掌控治贿工作
为确保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做到法规政策适用恰当、行政处罚标准统一、自由裁量合理,防止执法的差异性和随意性,各地工商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统一掌控制度的要求,在坚持属地监管的前提下,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特案指导、归口办案”的原则,对包括商业贿赂案件在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或涉及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的案件查处工作,采取案前申报、统一审批立案、统一核审处理、统一指挥调度、挂牌督办等方式,实施统一掌控。
烟台市工商局对涉及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烟草、盐业等特殊行业和垂直管理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实行统一立案制度、县级局查办的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商业贿赂案件统一审批制度以及统一备案制度。三项制度实施以来,统一立案57件,其中统一审批案件14件,统一备案率达到100%,有效避免了多头执法、交叉检查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了因统一掌控缺位导致基层执法尺度不一、显失公平等问题的发生。
浙江:构建防范机制
纵深推进治贿
浙江省工商机关按照“数量更多、质量更高、领域更广”的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2007年,浙江省工商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20件,主要涉及医药购销、零售餐饮、教育发行、中介服务等领域,案值1.48亿元,罚没款共计5459.1万元。其中,大要案593件,罚没款50万元以上重大案件19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
突破执法新领域
浙江省工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本着抓重点、查典型、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思路,将医药购销、酒水购销、出版发行等领域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重点予以查处,同时主动拓展新空间,成功突破了一批涉及公权力的典型案件,介入了工程建设、地质勘察、房地产开发、土地登记代理等以往较少涉足的监管领域。丽水、青田、浦江、苍南等地工商机关在房地产专项整治中积极挖掘,成功查办房地产公司收受部分公用企业商业贿赂系列案,广受社会关注。
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在加强常规治理工作的同时,浙江省工商机关还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引导经营者自我约束、依法经营。
推进责任区监管。对重点企业、行业实施了局机关和工商所属地管辖双轨制,既保证了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又充分发挥了工商所市场巡查制的作用,动态掌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经营动向,及时发现商业贿赂线索。
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分类建档,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库,并充分运用激励、预警、淘汰机制,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把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日常巡查监管重点范围。
推进商业文明建设。将培植商业文明纳入到廉政文化建设总体规划之中,积极运用廉政文化建设的现有阵地和载体,加大对以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等为核心的商业文明的宣传力度。
理清思路纵深推进
针对以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不足,浙江省工商局提出了“撕开口子拓领域、深入突破出经验、梳理问题重规范”的工作方针。一是不断拓宽办案思路,拓展治理重点,查办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对某一类型案件的查办经验在系统内推广介绍。二是梳理行业性商业贿赂问题,结合自身职能提出规范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试行重点行业商业贿赂预警提醒制,发现有商业贿赂的苗头及时警示提醒,同时提前介入企业的购销活动,做到事前防范、事发严办。三是加大督办指导力度,继续深入研究治理商业贿赂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领域性重大和疑难问题,统一协调后妥善处理。四是借助信用平台扩大专项工作效应,梳理一批因商业贿赂而导致信用低下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主体,在向社会公开曝光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请采取相应措施。
新疆:整合社会力量
建立长效机制
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机关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继续严肃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机关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249件,案值5558万元,罚没款829万元,5万元以上案件83件,涉及领域有医药购销、金融、教育、出版发行、旅游等。
整合社会力量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需要整合社会力量。因此,在执法中,全区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做到两个配合:一方面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当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机构的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地汇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一方面加强工商系统内部的协作配合,上下联动,协同作战,及时互通信息,交流经验,通报执法情况,确保系统内外、上下之间、部门之间信息畅通。2007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召开了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曝光会,曝光了工商机关查处的十大案件。自治区领导在会上肯定了工商机关2007年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加大查处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推动工作不断深化。各级工商机关加大了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围绕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和行业,严肃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以及顶风违纪违法的商业贿赂案件。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以教育行业为切入点,针对各类院校在教材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查处和规范。2007年,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共查办该类案件29件,案值541万元,通过查处,规范了教育行业,净化了校园环境。塔城地区工商局以中介机构、商场超市等领域为切入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43件。
掌握政策界限
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准确定性,既依法严惩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又注意商业贿赂主体的多样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在工作中,各级工商机关注重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及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行为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自查自纠期间,对主动查纠商业贿赂行为的单位,工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能主动说清并予以纠正的,免予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办案,检举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功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做到了既治理商业贿赂,又保证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维护了社会稳定。
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要求,全区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引导广大经营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者签订了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行为责任书,明确界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将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将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定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分别给予强制性监管和后延监管,加大日常检查密度,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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