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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开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部分省、市工商局反垄断专项执法工作座谈会侧记
2005-09-21
www.saic.gov.cn      【字体: 】    文档来源:中国工商报
  近些年来,工商部门在破除垄断、规范垄断性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获得显著成效。然而由于《反垄断法》尚未出台,没有强大的法律支持,电力、电信等行业垄断行为依然严重,高等教育、文化、中介机构等公用事业部门的垄断现象也屡见不鲜。垄断已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而反垄断、反限制竞争也日益成为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能任务。为了指导地方工商局在反垄断方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尽快搬开这块“绊脚石”,9月13日至14日,国家工商总局在上海召开了部分省、市工商局反垄断专项执法工作座谈会。会上,江苏、浙江、上海等9省、市公平交易部门负责人交流了反垄断的执法经验,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强化人员素质,提高办案水平,积极抓好反垄断的专项工作。

  当前垄断行为的突出表现

  目前,工商部门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已从最初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延伸到铁路运输、金融、信用社、邮政、盐业、烟草、殡葬等行业,个别省还运用地方法规实施了对医院、运管所等非营利单位或事业单位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当前垄断行为的突出表现有:

  目前一部分公用企业仍具有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再加上他们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老百姓日常生活必需的,因此这些企业仍是一副“老大”做派,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这主要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运输、保险等部门。

  某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名为保护,实为垄断。如食品卫生防疫部门限定申办《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消毒柜、消毒剂、白大褂;体育局规定游泳体检时必须缴纳游泳保险费等,均属垄断行为。

  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包括行业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最为主要的内容,尤其是横向协议限制竞争行为。较为典型的有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相关的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产量或销量,划分销售区域等限制竞争行为。

  企业在交易中利用自身已经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提出某种要求或施加某种压力,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本身不愿接受或无法接受的条件而完成双方交易,这就是附加不合理条件。如某超市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要求进场供应商必须购买其指定的月饼券、午餐券等。除超市卖场收费外,这种现象已经蔓延到商场、酒店、宾馆等行业。

  反垄断需要法理支持

  会上,有关省、市介绍了一些他们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就具体案例进行了探讨。其中贵州省某市工商部门查处县供水公司强制收取自来水底度费案引起其他省、市工商部门的关注。

  贵州省某县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某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通过与用水户签订《城市供水合同》格式合同,对该县城内176户每月用水量不足20吨的按20吨收费,对197户每月用水量不足15吨的强制收取15吨底度费,对城郊32户每月用水量不足5吨的强制收取5吨底度费,否则就威胁要停止供水。当事人通过此举共多计算自来水2.3万吨,计收金额2.78万元。工商部门认定,供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强制收取底度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向该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征得了用户同意,且原告从事行业属独占经营,不存在侵犯和排除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故判定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2005年7月12日,工商局已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针对此案,与会人士认为,供水企业收取底度费不仅于法不合,而且也于理不合,收取底度费实质上是一种明显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我国的体制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务院下属的负责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规章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行政解释为有效解释,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理当采信。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是特定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是不特定的潜在竞争对手,不能以是否侵害具体的、特定的竞争对手和用户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之一。如坚持供水企业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是对法律解释的偏颇。

  当前反垄断执法遇到的主要问题

  与会人士认为,反垄断执法尤其是2001年开展反限制竞争专项整治以来,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执法问题。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垄断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有些条款与其他法律法规竞合日益增多,不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反垄断的部分条款操作性比较欠缺。如对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虽然规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但没有设定罚则。这就造成工商部门在执法时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由谁来调查取证法律也没有明确。

  基层法院个别审判人员由于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无形中加大了工商部门查办反垄断案件的执法难度。如有的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调整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如果消费者和垄断企业发生纠纷适用《消法》等。因此在判决一些案件时,个别法院作出了对工商部门不利的判决。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肯定9省、市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同时,提出对于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以重视,认真分析研究,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他透露,反垄断立法草案正在修订中,《反垄断法》将明确垄断行为的定义,制定相应的判断标准和罚则,增强可操作性,这样工商部门在查处时便会有法可依。公用企业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搞垄断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

    相关链接  
· 2005年11月2日,王众孚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局长在京举行工作会谈
· 王众孚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局长在京举行工作会谈
·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在反垄断立法国际研讨会上强调,我国需要一部反垄断法
· 工商部门反垄断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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