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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在反垄断立法国际研讨会上强调,我国需要一部反垄断法
2005-06-01
www.saic.gov.cn      【字体: 】    文档来源:中国工商报
  由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主办的反垄断立法国际研讨会于5月23日至24日在京举行。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在会上指出,中国需要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

  李东生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和维护有序、有效的市场竞争,遏制各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而垄断作为一种限制、阻碍、破坏和排除市场有效竞争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对象。反垄断法作为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反垄断法对于消除垄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措施,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法律,我国在排除垄断、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以行业、地方保护为特征的垄断仍然存在。随着国内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跨国公司的进入,在国内市场,以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为特征的垄断也会增多。这些垄断行为,阻碍市场竞争的有效开展,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从根本上实现市场的有序、有效竞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国需要一部反垄断法。

  李东生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建立社会主义反垄断法律制度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应针对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要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之中,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国的垄断现象中,有些是在经济规模集中度较低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并非是从公平竞争中自然衍生而出。行政性垄断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现象。行政性垄断限制了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反行政性垄断之所以成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是我国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客观要求。总之,我国需要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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